注册时间2001
地区北京
办理范围全国
类型新注册
服务新办
注册类型备案登记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
(三十)【证券投资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十一)【开放要和投资者赎回限制】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三十二)【规范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三十三)【投资经理】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并在协会完成注册。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并告知投资者。
三、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
(三十四)【股权投资范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认可的其他资产。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协会**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八条规定,各类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三、关于拟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
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要,但对于实缴出资低于100万元或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25%的管理人会做出特别提示。为避免协会的特别提示事项,及增强管理人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可信任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可选择400万元以上。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步骤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相关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步骤2:除暂缓登记情形外,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步骤3: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规模、实缴出资的备案要有哪些?
A基金募集规模、实缴出资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文件。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无托管的基金的备案要有哪些?
A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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